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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松·案例|以案说法—职务侵占罪辩护要点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2012年至2023年的职务侵占犯罪判决书高达43000件。本文通过实际案例浅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要点。

一、基本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在担任某公司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非公司员工缴纳养老保险;以支付利息形式侵占公司资金;使用公司资金购买化妆品;为公司员工多缴纳住房公积金;私自利用公司账户向其个人账户打款;将公司员工的款项占为己有后私自用公司资金给员工补缴社保、取暖费;虚构借款事由,收取公司利息;多次操控公司账户为李某转账。袁某被指控8节犯罪事实,经审计涉案金额100余万元。

二、法院观点

法院对5节事实未予认定,认为现有证据不排除被告人最终支付了购买化妆品款项;现有证据不排除被告人向公司出借资金并收取利息的可能,现有证据尚不足充分证明该节事实的成立;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公司实际支付了员工的社保费用,进而无法证明被告人侵占公司该笔款项;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资金是公司资金,同时资金性质不清,无法证明公司是否付出资金,本节事实存在诸多疑点,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告人侵占公司资金的事实;认为事实不清,未查清公司与李某全部往来资金明细。

三、律师说法

辩护要点1.从刑事证据标准考虑,从公诉机关提出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能否排除合理怀疑,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入手。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辩护人可以主动搜集证明被告人无罪或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及线索,尤其是在公诉机关移交的刑事卷宗材料中去发现。刑事案件中,法官要遵循“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在具体裁量时要客观公正,对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证据不足、案件存疑时,法官要坚持疑罪从无,首先要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做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后如果还是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就必须做出无罪认定。

 

辩护要点2.从主要的、常见的证据——司法会计审计意见书入手,从几方面来评判:

(1)程序性审查:委托受理程序是否合法;审计过程是否合法;审计意见的内容是否超出委托范围内的事实问题;审计意见的使用是否恰当,有无告知。

(2)实体性审查:审计依据的检材是否充足、全面、真实、可靠,来源是否合法;每一具体意见是否有充足的论据支撑,是否是推断的审计意见;结论是否唯一,是否需要其他条件才能成立,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对于司法会计审计意见书存在问题的,通常需要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者申请鉴定人出庭来充分辩护。

案例来源丨苗祺惠、席丹

编辑丨陆欣     

风控丨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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