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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改房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简诉案情:汪女士前夫于1993年因去世,汪女士于1995年再婚,并在1997年将其前夫单位分配给她们承租的公产房通过房改取得了私有产权,现登记在汪女士名下,因感情不合,准备离婚,但双方对上述房改房属汪女士个人财产,还是属其我与现在丈夫的共同财产,产生争议,并诉讼到法院。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定该房改房属汪女士与现在丈夫的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共同财产的分配。



律师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汪女士进行房改时已经再婚,且在诉讼中,汪女士又不能证明是用其个人财产进行的房改,所以该房屋被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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