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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交款发票,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可以转让吗?

[情况简介]

张先生说,他看好一处期房,但开发商已经售出,后来在一中介公司处看到该房的购买人提出转让(房款已付清),中介公司说只要进行发票名称变更就行了,不知有无风险?


[律师解答]

这里说的发票更名,其实质是合同更名的问题,也就是合同主体的变更问题。《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所以办理“合同更名”必须要征得合同另一方,即开发商的同意和配合。

另外,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更名因涉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存在的风险也是巨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样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因此,预售商品房的转让,需在已竣工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后进行,否则权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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