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松·视角|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执行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合同编交叉领域的重要议题,既关涉婚姻财产制度的基础架构,又直接影响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明确规定,该条文立法目的,体现了立法者在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安全之间的价值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构建权利义务平衡体系
立法旨在通过“三位一体”的债务认定框架(共同意思表示之债、家事代理之债、共同受益之债),实现三组关系的平衡:
1
夫妻财产权与人格独立:
既防止非举债方因婚姻关系被不当牵连,又避免举债方利用婚姻逃避债务;
2
债权人利益与婚姻稳定:
要求债权人尽合理注意义务(如共债共签),同时保障善意债权人权益;
3
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
并非简单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标准的机械认定,而以“共同生活受益”的实质为判断标准。
二、回应社会发展需求
立法适应家庭职能变迁与市场经济深化:
1
生产经营债务规范化:
承认家庭与企业财产混同的客观现实,将共同经营收益共享作为责任承担基础;
2
新型家事代理认定:
将网络消费、教育培训等现代家庭必要支出纳入“日常生活需要”的弹性解释空间;
3
涉外婚姻保护:
通过“共同生活”等连接点解决跨境债务认定难题(需结合冲突规范理解)。
三、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
诚信原则具象化:要求夫妻共同签字体现意思自治,倡导婚姻关系中的诚实信用;
2
公平理念制度化:通过“利益共享则风险共担”规则,实现婚姻共同体责任的合理分配。
四、衔接程序法与实体法
1
审执分离原则:
程序法明确执行阶段不得直接追加配偶,可根据本条规定,通过独立确认之诉解决;
2
案由制度完善:
虽未单列“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但通过扩大解释“婚姻家庭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等案由实现程序保障,体现了对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双重价值的平衡。该条款的立法演进过程反映了从侧重保护家庭稳定到兼顾债权人利益的理念转变。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生产经营型共同债务时需构建多维度的审查体系:
1
财产混同程度审查:

重点核查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登记状况、资金往来记录、生产经营收益分配方式等,着重分析是否存在“家企不分”的混同状态。
2
受益人关联性判断:

通过银行流水、消费记录、不动产购置凭证等证据链,验证债务资金是否实际转化为家庭共同利益。
3
预期利益共享分析:

即使债务发生时未产生直接收益,但若属于持续性经营活动的必要投入,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执行过程中,现行执行规范体系严格遵循“审执分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列举的追加情形不包含夫妻共同债务。在实务中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需注意“先审后执”。债权人有确凿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夫妻一方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可以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而不能通过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来直接裁定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有确凿证据证明共同债务存在的债权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以债务人配偶或前配偶为被告,以债务人为第三人,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的确认之诉,因为该案由并不在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民事案由规定》中,部分案件的被告可能提出案由不存在的抗辩,请求法院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债权人可主张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不可能穷尽所有案由,因此即使当事人起诉的案由《民事案由规定》中没有规定,人民法院仍应根据纠纷的性质进行审理。若人民法院认为不应以“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为案由进行确认之诉立案的,可能变更案由为“婚姻家庭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等给付之诉,案由的改变不影响法院依据纠纷性质作出的实质审理结果。

该类案件的判决通常有“本院(20XX)辽XX民XX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债务属于被告、第三人之共同债务”的表述,该判决生效以后,债权人可据此判决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或前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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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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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丨王玉强、王璇
编辑丨陆 欣
审核丨刘嘉欣
风控丨于晓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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