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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松·案例|民间借贷案件中证据链构建的司法审查要点——以代理大额现金借贷纠纷胜诉案为例

民间借贷案件中证据链构建的司法审查要点
 
 
 
以代理大额现金借贷纠纷胜诉案为例
 
 
 

 

一、案情介绍
 
 
 
 
 

 

张某自2005年左右经营多种买卖,经营收益良好。张某有出借的经济能力。张某与李某亲戚关系。基于这份亲情跟信任,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长达十余年。

借款方式以现金交付为主,仅部分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双方每年对账更换借条并销毁旧借条,张某提供多段追讨借款的录音证据。李某辩称对借条真实性予以认可,已经偿还全部借款,但未提供还款凭证。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提供的证据链完整,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及诉讼策略
 
 
 
 
 

 

焦点一:张某与李某之间更换借条,新的借条能否仍被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张某举证借条及利息条,证明本案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民间借贷。李某向张某出具的借条以及利息借条足以确认原李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本案借条是对上一年度双方所欠款项的确认,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存续,属于清算凭证。双方确认借条更换系“结旧立新”而非债务消灭,符合民间惯例。

 

焦点二:大额现金交付的证据链,能否认定张某已经将借款交付李某?


1
资金来源的合理解释。

张某举证营业执照、银行存取款流水、动迁款领取凭证等证据,证明张某经营多种买卖,经营收益良好,具有频繁现金收入的特点,与借款交付方式相匹配,且取现、转账金额与李某在借条中确认的金额一致。


2
录音证据的补强。

张某在李某长时间未按照约定还款后,多次向李某追索,追索过程中进行录音,录音中李某对债务总额的确认(“钱我会慢慢还”等表述),弥补了书面证据的断层。

3
李某庭审中对借条真实性的自认。

本案涉及两个被告,王某与李某系夫妻。李某为逃避责任,第一次开庭未出庭,王某出庭却装聋卖傻,称自己什么都不知道,一直给张某偿还高额利息,张某起诉属于利滚利,本金已经还清,但是并未提供还款凭证。

法院组织第二次开庭,责令李某必须到庭。李某到庭后,对借条出具的时间、地点、签名盖章、录音等借款事实均予以认可。

 

 

三、法院裁判逻辑分析
 
 
 
 
 

法院认定证据链成立的“三要件”:  

 

1

基础债权凭证:最终版借条载明债务总额及利息约定。

2

履行行为证据:部分转账、取现记录+现金交付的合理说明。  

3

债务确认痕迹:录音中及庭审中李某未否认债务,且还款承诺构成自认。 

 

四、类案启示
 
 
 
 
 
1

固定证据

 

现金交付需辅以资金来源证明(如经营账册、完税证明、取现记录等)。

借条更新时应留存旧借条复印件或更新过程见证记录或者在旧的借条上备注“此借条款项已经还清,作废”字样。

2

风险防范建议

 

单借条+现金交付模式易被认定为虚假诉讼,需通过其他证据补强。  

建议采用“借条+银行流水+微信确认”的复合证据模式。

五、结语
 
 
 
 
 

 

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更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变得格外严谨,要求张某对借贷合意、交付事实、未偿还情况等承担举证责任。张某的举证责任对于律师来说也是一个严峻的考验,正是所谓“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本案的难点极大,百万款项现金交付;频繁收回旧的借条出具新的借条;时间跨度较长;李某有可能不出席等不确定因素。但在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最终取得了圆满结果。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张某的经济来源与借款方式高度吻合,且通过录音证据、李某自认弥补了书面证据缺陷。律师代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引导当事人树立“证据留存意识”,避免因证据单薄导致败诉或涉嫌虚假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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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苹苹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业务领域

民商事法律事务、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企业破产兼并重组
社会职务

执行与资产处置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具体介绍

作为一名年轻律师,在执业生涯中,始终秉持严谨、稳重的态度,致力于通过深入研究各类案件、不断学习新颁布的法规,确保与时俱进,并善于运用网络大数据资源,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不论何时始终坚守初心,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底线,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始终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最根本的职责所在。  
 
 

文字丨元苹苹 

编辑丨陆   欣 

审核丨刘嘉欣 

风控丨于晓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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