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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松·视角|劳务派遣法律风险防范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灵活就业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因其涉及三方主体(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极易引发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实际管理的用工形式。

其核心特征包括:1. 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分离: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责任,但劳动者实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单位承担劳动过程中管理责任;2.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笔者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个主体分析:

一、

派遣单位的法律风险防范


1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有经营证照

《劳动合同法》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若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可能会导致劳务派遣无效。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之间并未订立劳动合同,也未给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在用工单位与派遣的劳动者发生争议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能会判定劳务派遣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用工单位直接承担责任,用工单位将面临经济补偿金以及补交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律后果。

2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3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所在地参保,用工单位未履行督促义务,或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条件,用工单位亦未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义务。


二、
用工单位的法律风险防范



劳务派遣人员比例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10%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三、
结语



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面临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对于派遣单位而言,持有合法经营证照、遵守派遣限制规定、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规避风险的关键举措;对于用工单位来说,严格把控劳务派遣人员比例则是合规运营的重要防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双方都需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强化法律意识,构建起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降低法律风险,确保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在合法、有序的轨道上运行,切实维护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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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宁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具体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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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

文字丨李   宁 

编辑丨陆   欣 

审核丨刘嘉欣 

风控丨于晓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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